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英文名称:Suzhou Health Management Academic Society ,缩写为:SZHMAS。
第二条 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苏州市健康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我市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健康产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视发展卫生和健康事业、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着力建设以维护生命周期全程健康为中心的健康促进体系,推进我市健康城市建设,提高我市人民健康素质,促进我市健康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培养我市健康管理学科人才,促进我市健康管理相关产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广济路240号
邮编:215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宏观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制定推广行业精准化、规范化相关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制定促进医疗制度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和专家会诊服务;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和专家会诊服务中心,为搭建个人健康管理、家庭健康管理、社区健康管理、城市健康管理等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奠定基础,开创具有苏州特色的全面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健康管理的科学研究,建设健康苏州高校智库平台,团结国内外著名高校相关专家及行业内人士,建立健康管理专家智库队伍,推动健康苏州建设,引领开展健康管理的科学研究,编辑出版健康管理学术期刊和专著等,推动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及推广,推动健康产业及健康保险的发展。
四、开展健康管理专业人力资源培训.建设合作型健康管理培训平台,开展健康管理综合培训和服务,推动健康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为苏州健康管理发展提供优质专业人才,保证市民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五、开展公益性的市民健康教育资金筹措.建立公益性的市民健康教育资金筹措机制,充分发挥各会员单位及企业的社会力量,整合所有公共筹资来源,为苏州健康管理发展拓展资金渠道。
六、整合社会各种健康管理机构.形成高效协同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型的健康管理(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建设机制,组建跨学科的专业团队,充分发挥各种健康管理机构的优势和积极性,推动健康管理行业资源的整合,形成高效协同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七、发展同国内外健康管理学术团体与健康管理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内外各类健康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健康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充分依托卫计委行政部门,对社会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和规范化培训与指导,促进健康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健康管理相关考核标准与质控标准。
九、组织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公益活动,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具有良好社会责任,能履行会员义务。
3.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机构和其他团体。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机构和团体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3.申请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相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本会和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享有入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及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4.积极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需提交退会申请书。如果1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法律法规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学会有关规定的终止事宜。
5.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科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进行各类表彰和奖励活动。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服务会员并监督执行情况。
9.制定本会的组织工作细则及计划,组织和召开全市健康管理学术会议,认真完成省、市科协和有关部门交付的任务。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会长推荐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设置健康管理智库首席专家一名,并列席会长会议,有权提出政策建议、决策学会发展思路。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2.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6.组织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和主持秘书处会议。
7.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届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接受政府采购服务资金。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月 18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