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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8 15:00    访问量:3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和《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为:“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加“领域或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领域或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健康管理相关活动,有独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会各分会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组织市内外健康管理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应举行一次全市性本领域学术年会。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

()发展分会委员;

()组织本领域或专科的健康管理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掌握本领域专科的国内外健康管理相关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健康管理工作者对大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向本会汇报分会发展和建设情况。

第六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包括:

()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落实分会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加强分会自身建设,发展委员,受理分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以及年度活动重要数据等;

()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分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分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与本会其他分会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

()分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域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具备独立开展本分会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应由35名该领域或专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专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分会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换届也适合此程序)。

第十条 受理新建分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本会从受理新建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分会的发起人。新建分会获准组建后一年内由本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35名(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1-2个),委员2530名,涉及多学科的分会,委员人数可适当增加,不超过50名。根据各分会从业人员及专科会员的多少,由本会设定各分会委员的最高限额。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45岁以下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1015%。从业人员较多的分会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48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数为单数,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领域或专科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资质;

(二)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    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三条 新建分会委员的遴选,由本会征求新建分会筹备组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不超五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分会任期两年内,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在委员总额范围内,可由该委员所属分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增补符合委员条件人选申请,经分会半数以上委员认同并报本会审批后替换。

第十五条 分会换届前,由本届主任委员确定卸任委员名单,新增委员名单由卸任委员提名。本会在充分听取本届分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等因素,确定新一届分会的委员名单。

第十六条 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分会委员会。本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向本人、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市本领域或专科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有团结和带领本领域或专科广大健康管理工作者的凝聚力,得到同行支持和拥护;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活动。有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

(四)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分会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一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连任:

(一)年龄不超过60岁;

(二)任职期间积极带领本分会开展工作,完成年度计划;

(三)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第十九条 分会副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分会副主任委员最多在本会两个分会兼任相同职务。

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年龄不超过62,经所在单位和学会推荐,可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分会应设秘书1名。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确定,并报本会备案。秘书可以由本分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一条 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顾问和名誉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分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会秘书处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调整主任委员或撤消分会。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名单由本届分会主任委员推荐和委员自荐,符合连任条件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直接成为新一届候选人,本会根据推荐、自荐和符合连任条件等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由新一届全体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与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名单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主持分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主任委员在任期因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分会工作的,可通过分会召开全委会,从副主任委员中民主选举一名担任主任委员,并由新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荐增补一名副主任委员,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本会备案。

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因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分会工作的,由主任委员推荐一名委员增补为副主任委员,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本会备案。

当选的分会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和聘任的顾问,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分会的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于各项活动的收入及企业捐赠等。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讲课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由分会秘书经手并由分会联系人核实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手续按本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分会设专账,按照本会财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会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225日截止。各分会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本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分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会领导和各分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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