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健 康 管 理 学 会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正常运转和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均有义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
第三条 本会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权利义务对等、非营利性”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厉行节约”的原则,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会费标准经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 个人会员:每年人民币 60 元。
2. 会员单位:每年人民币 1000 元。
3. 理事会成员单位:
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 2000 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 5000 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 8000 元。
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 8000 元。
第五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须由理事会依据本会事业发展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提出调整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通过后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缴纳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最后一个季度为本会集中缴费提醒期。
新会员: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老会员:应于每年缴费通知要求的缴纳时间内完成当年会费缴纳。
第七条 缴纳方式:会员可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至学会指定账户。本会财务部门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电子票据。
第八条 会费逾期处理:
1.依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员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我会缴费提醒,仍不予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本会将暂停其会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活动参与权、信息服务获取权等)。
2.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资格自动丧失后,经秘书处核实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在本会网站或学会公众号中予以公告。如需申请恢复会员资格,需补交欠费并经相关程序重新审批。
第四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会费必须严格按照本会《章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具体包括: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研讨会、业务培训、行业调研、对外交流等活动的相关支出。
2.本会日常办公行政开支、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等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
3.编辑出版刊物、建立维护网站、信息平台、公众号及宣传费用。
4.开展健康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建设等活动及劳务支出。
5.为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专项培训、信息服务、科研资助、人才托举等支出。
6.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所需配套经费支出。
7.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合法支出。
第十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开设独立账户。各分会的经费来源于本会专项拨款、各项活动的收入及社会捐赠(需签订捐赠协议并报本会备案)及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均需缴入本会指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讲课费、相关劳务补贴、业务活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
2024年08月23日